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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嘱案例

案例7:父亲去世母亲健在,是否可以分割父亲的遗产?

  • 发布时间:2021-11-22
  • 发布者: 管理员
  • 来源: 本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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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的母亲去世两年后,其父亲甲与乙再婚,再婚后生育丁戊两个儿子。2016年甲去世,留有房屋一套及存款24万元。因为继母乙尚在,丁戊主张不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,由母亲继续居住在该套房屋内,并掌控这24万元作为其生活和治病的开销。但丙却希望分割父亲的遗产,因为丙的经济条件比较差,急需一笔钱应急周转;另外,丙担心继母偏袒两个弟弟,私下将父亲的24万元补贴给他们;并且继母本身亦有退休工资可以维持生活。于是丙将继母乙、丁和戊起诉至法院,要求对父亲甲遗产中的存款进行分割,但同意房屋暂时由继母居住使用,待其百年之后再行分割。

一审法院认为,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,根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,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、继承人之间没有约定分割时间的前提下,继承人可以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,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。本案中,丙要求对其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,应予以支持。丙的父亲甲留下的2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其中12万属于丙的继母乙所有,剩下的12万元属于甲的遗产,按照法定继承应当由乙、丙、丁、戊各分割1/4,即各分割3万元。一审法院遂判决由丙的继母给付其应继承的3万元。

因此,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,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,继承人可以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。但我们同时可以看到,这个“随时”必须是在某个时间节点之后的“随时”,这个节点就是“继承开始的时间”,也即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时间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。

依据民法典规定,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继承人从此刻起,就可以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。继承人应当及时提出遗产分割的请求,积极维护自身享有的合法继承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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